(2016)渝0120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与黄太益,邵通市宏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黄太益,昭通市宏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727号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水塘坝1社。组织机构代码:L7925630-X。经营者:田虹,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太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告:昭通市宏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南温泉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大宏。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昭通市宏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太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宏锦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