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喻国敏诉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国敏,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59号原告:喻国敏,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3755365xxxx。住所地:遵义市福州路汇川区城管局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鲜勇,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策,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设备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国敏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国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国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喻国敏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曙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