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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丽英、方明生与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英,方明生,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312号原告:黄丽英,女,住武夷山市。原告:方明生,男,住武夷山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淋,武夷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南路五里下洲6号(东宝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安,董事长。原告黄丽英、方明生与被告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黄丽英、方明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丽英、方明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丽英、方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6元,减半收取计7038元,由黄丽英、方明生负担。审判员  林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