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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邹慧中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慧中,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35号原告邹慧中。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常志亮,总经理。原告邹慧中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签订的《都尚网—网店联盟合作协议》第8.4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解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邹慧中起诉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判断,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在《都尚网—网店联盟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因此,本案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赵千喜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