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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明中与侍彩加、卞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中,侍彩加,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中,居民。被执行人侍彩加,居民。被执行人卞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中与被执行人侍彩加、卞勇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利息、诉讼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2360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以物抵债19000元(已履行),2016年11月底前还款3.1万元,2016年12月底前还款3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底前全部还清。如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利息的请求;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