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海辉、张少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海辉,张少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财保104号申请人: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何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容彪,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海辉,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被申请人:张少色,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申请人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肖海辉、张少色名下的价值28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800万元的保险单(保单号:1152020190027913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海辉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XXX号蔚蓝海岸XXX栋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38XXXX号,已抵押)、海口市紫荆路X号紫荆花园X区X-XX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15XXXX号,已抵押)、海口市紫荆路1号紫荆花园X区XXX车位的所有权(产权证号:HK15XXXX号)、海口市紫荆路X号紫荆花园X区X幢XX层XXX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15XXXX,已抵押)、海口市南沙路48号明珠星苑金碧阁一层XXX、XXX铺面(产权证号:HK12XXXX、HK12XXXX号,均已抵押),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少色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世贸西路11号金银城市广场惠财大厦X号、XX号铺面(产权证号:HK17XXXX、HK17XXXX号,均已抵押)、海口市滨海大道XXX号兆南西海豪园X号公寓楼杰豪阁X层XXX、XX层XXX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21XXXX、HK21XXX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少色、肖海辉共有���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XX号兆南绿色岛家园二区X-X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11XXXX号,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肖海辉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灵山镇新农贸市场面积1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国用(98)字第XX-XXXX号】、海口市灵山镇琼文路面积1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1-08-XXXX号)、海口市灵山镇灵山新市场面积213.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国用(99)字第08-XXXX号】、海口市灵山镇农贸市场面积127.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2-0X-XX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五、冻结被申请人肖海辉、张少色在海南升辉实业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的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jk5o13vr7rshk9kaad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秋云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李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