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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庆平与施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平,施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722号原告:王庆平,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施志平,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王庆平与施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计569.5元,由王庆平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馨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