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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钟健盗窃罪2016刑初99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9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6]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钟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茅岗爱莲二巷一楼6号101房“龙之泉国际会所”休息室,向被害人郑某借用1台苹果牌6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71元),后趁被害人郑某睡着之际,盗走上述手机并用于抵偿个人债务。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账单》、穗埔价鉴[2016]223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钟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曾因诈骗于2012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拘留证》、穗公天决字[2012]第062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钟某有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郑海园人民币4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霞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