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渝萍与李淑兰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渝萍,李淑兰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特106号申请人:龚渝萍,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李淑兰,女,汉族,1939年4月8日出生,住。申请人龚渝萍诉被申请人李淑兰宣布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龚渝萍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渝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龚渝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