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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渝萍与李淑兰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渝萍,李淑兰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特106号申请人:龚渝萍,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李淑兰,女,汉族,1939年4月8日出生,住。申请人龚渝萍诉被申请人李淑兰宣布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龚渝萍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渝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龚渝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