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倪某,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陶某,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6)栖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陶某银行存款242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