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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海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海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262号原告: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健乐、吕慧珊。被告:黄海妃,女,住江门市江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邱启杰审判员  温艳华审判员  余玉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