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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顾汉银、周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汉银,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顾汉银,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周云峰,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顾汉银与周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周云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