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爱珍与胡素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爱珍,胡素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胡爱珍,女,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胡素妹,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胡爱珍因与被申请人胡素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爱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刁学伟审 判 员  吴秀智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孔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