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世令与刘万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令,刘万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郑世令,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刘万贺,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令与被执行人刘万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