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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世令与刘万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令,刘万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郑世令,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刘万贺,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令与被执行人刘万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