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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2民初970号原告邓某,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林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俊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