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破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破申字第1号申请人: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丰村刘冲组。法定代表人:虞文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海波、王宇平,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沈金荣。2016年9月29日,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若贸易)以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建山庄)已于2004年10月8日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依法自行组织清算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知了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设立于1993年1月14日,注册资金400万元,其中:上海市闵行区地产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50%;建德市地产开发中心出资80万元,持股20%;上海兴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持股20%;仲盛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出资40万元,持股10%。1998年11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5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的经营范围:疗休养、住宿、餐饮、旅游服务、汽车出租及经营旅游工艺品、日用杂百、食品、土特产。2000年12月,因莘建山庄为杭州梦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耐制衣)向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借款提供巨额担保而引发全面涉诉。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莘建山庄资产进行拍卖,为落实清算工作,经与该公司股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本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1)建执字第1035号民事决定书,决定成立莘建山庄清算组,并由时任上海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钱国平担任组长,由时任上海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张文宗、时任上海闵行区国资办干部翁梦其、时任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金绮哲、时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德分局市场规范科科长单立、时任建德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徐功仁以及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诸顺民担任组员。2002年11月20日,莘建山庄所有的土地、房屋等整体资产通过公开拍卖予以处置。2003年8月10日,本院作出《建德市人民法院关于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将所有的变价收入进行分配,其中劳动债权分配金额7171434.4元,税款685616元,一般债权分配比率41.91%,共计分配金额18676486元。2002年10月3日,本院向莘建山庄清算组发出书面通知,认为该公司资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清算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破产。但该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1999年8月至2000年5月间,梦耐制衣分八次从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处取得金融借款人民币1720万元,均由莘建山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梦耐制衣仅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其余1684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按约支付。为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间就上述八笔债权,对梦耐制衣、莘建山庄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莘建山庄的房产、土地等整体资产进行拍卖处置。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就莘建山庄资产变现价款作为一般债权参与分配,共计受偿8775322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建德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杭州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将其对梦耐制衣八笔债权转让给杭州信达,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回收的本息归杭州信达所有,转让债权截止2003年12月31日、2004年5月31日的余额见所附的债权转让清单;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也同时转让。债权转让协议附件五-1,分户债权转让清单载明八笔债权本金余额为8196293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余额为4829089.40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利息余额为5536286.29元。2006年9月29日杭州信达就上述受让债权在浙江日报进行公告催收。2006年12月22日,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物资)经拍卖受让了杭州信达的前述债权,并于2006年12月28日与杭州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附件表的债权明细载单明,截至2006年9月20日,梦耐制衣债权本金8196293元,催收利息4829089.40元,孳生利息3582746.12元,总债权16608128.52元。2007年1月8日,杭州信达与汇丰物资在浙江法制报进行联合公告催收。2016年5月4日,汇丰物资与银若贸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汇丰物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银若贸易,双方确认债权金额为本金8196293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16年5月10日,汇丰物资通过EMS向莘建山庄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事宜。本院认为:一、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对莘建山庄享有的担保债权经本院审理判决确认,该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未足额受偿。中国银行建德支行的担保债权经多次转让由申请人银若贸易享有。因此,银若贸易符合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条件。二、莘建山庄经本院执行清算,其资产不能足额清偿所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立案条件。三、莘建山庄系在建德市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营业场所也本市境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岳阳银若贸易有限公司对浙江省建德市莘建山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涵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