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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雪莲与吴奎、吴林、肖淇、肖建兵、李鑫、李海均、郑霜梅、郑建平、肖虹萍、邓艳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莲,吴奎,吴林,肖琪,肖建兵,李鑫,李海均,郑霜梅,郑建平,肖虹萍,邓艳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185号原告:侯雪莲,女,生于1999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法定代理人:黄永清,女,生于1977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系原告侯雪莲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和,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蓝,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奎,男,生于2001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告:吴林,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告肖琪,女,生于2001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骆市镇。被告:���建兵,男,生于1969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骆市镇。被告:李鑫,男,生于2000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丰产乡联盟村*组。被告:李海均,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丰产乡。被告:郑霜梅,女,生于2001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东升镇。被告:郑建平,男,生于1978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东升镇。被告:肖虹萍,女,生于2001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告:邓艳萍,女,生于1980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本院受理原告侯雪莲与被告吴奎、吴林、肖淇、肖建兵、李鑫、李海均、郑霜梅、郑建平、肖虹萍、邓艳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雪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雪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章茹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