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李志科、陈雪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李志科,陈雪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李志科,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17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嘉潮,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志科,男,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申请人:陈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科、陈雪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85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函》作为担保。2016年10月1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2016)佛金仲财保第360-1号《关于移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财产保全申请的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科、陈雪梅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1859.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79.29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谭显刚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