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建斐与黄峰、顾月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斐,黄峰,顾月群,管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808号原告:吴建斐,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告:黄峰,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顾月群,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管灵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吴建斐诉被告黄峰、顾月群、管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斐诉请判令:1、被告黄峰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44万元(年利息为本金的36%,是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2、被告顾月群、管灵华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应的公告费用由被告黄峰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0日被告黄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黄峰出具借条,被告顾月群、管灵华担保,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等内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建斐借款人民币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息24%从201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二、被告顾月群、管灵华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建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建斐负担4788元,由被告黄峰负担29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