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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有全、李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有全,李德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833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海,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靖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有全,男,1964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李德斌,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有全、李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