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三元韩某,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22-3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本院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开封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监事为胡某,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经营)。2012年10月30日开封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开封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开封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原告韩某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向被告预交房款定金10万元,车库定金2万元,被告财务部门开具了收据2张。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被告退回原告预交房款定金10万元,车库定金2万元。按月利率2分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2014年元月至还款之日的利息;3、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告预交房款12万元的日百分之三支付自2013年9月28日至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河南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本案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原告韩某。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