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春德缘茶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春德缘茶叶经销处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1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家,系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春德缘茶叶经销处。经营者:赵美玲。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沈阳市春德缘茶叶经销处(以下简称春德缘茶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井茶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春德缘茶叶经销处代表人赵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春德缘茶叶经销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井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