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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刘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刘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785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利府花苑10-15号。负责人:刘晓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斌、翁柔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职员。被告:刘少平,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告刘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刘少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586.81元及所欠利息1775.93元、罚息94.87元及复利36.72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期内利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本金到期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利息的复利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未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的复利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全部罚息之日止,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被告刘少平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62494.3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其他全部费用均由被告刘少平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3日,被告刘少平向原告提交编号为(2014)温城南银个贷字第116号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原告受理了被告刘少平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原告和被告刘少平签订了编号为134149007309的《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9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7日止,利率以月利率1.5%固定利率方式执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申请表中第三项第二条中还特别约定:若被告刘少��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被告刘少平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依据《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告刘少平发放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月利率1.5%。为此,被告刘少平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一份。2016年4月起,被告刘少平未按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告刘少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586.81元、利息5923.34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07.69元、逾期利息1169.2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已属于违约行为的追究方式,原告再主张复利,���院不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借款本金60586.81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5日利息5923.3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偿付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截止2016年10月25日逾期利息1169.2元、期内利息的复利407.69元,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3.4%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刘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郭宝乐人民陪审员  王锡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