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某彬与万某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彬,万某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民初584号原告:黄某彬。被告:万某娃。原告黄某彬与被告万某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娃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万某娃于2015年2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于2015年2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来经过被告申请,原告同意延长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6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后至今尚未清偿。请求:一、判令被告万某娃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欠款之日止,暂计40000元,按月息2%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某娃没有作出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已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5%计算,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除应继续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应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金,还款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出借人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当日,原告通过其朋友林某杰分别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上述事实,有质押借款合同一份、转账凭据二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质押借款合同及转账凭据为证,可予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有关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因本案借款被告应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不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某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彬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0元,由被告万某娃承担人民币5100元,被告万某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淡容审 判 员 林楚雄人民陪审员 林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