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金忠与陈克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忠,陈克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3民初1505号原告:陈金忠,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陈克红,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3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志文,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11日,农民,住址同上,系陈克红之子。身份证号:×××。原告陈金忠与被告陈克红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忠、被告陈克红及委托代理人陈志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修建房屋,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原告出工40天,合计工资8000元,后被告两次给付合计4000元。剩余4000元多次催,被告均以无钱为理由。至2016年8月15日原告催要时,被告以瓷砖掉落为借口不肯付钱。被告瓷砖掉落是善后工作没处理好,原告是务工不是包工。贴上的瓷砖勾缝属于被告自己的事,未及时勾缝导致墙面遇雨水潮湿泛碱使瓷砖掉落,与原告未作任何关系,请予以裁决。陈克红辩称:原告所诉劳务工资事实存在,被告分次共计给付原告4000元。但从2015年下半年起,原告所贴墙面砖开始掉落,至2016年下半年已有20%的掉落,其中70%的处于松动状态,随时可能掉落。原告说是墙面泛碱,瓷砖不填缝所致,但另一工人所贴的西面墙砖没有掉一块,属其人为造成的。原告所贴的墙面砖造成被告直接损失2500元,还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被告以自己出料原告出工重新铺贴,然后支付剩余全部工资,但商量无果。所以,原告所诉不实,应挽回造成被告的损失,对所铺贴的墙面砖铲除重铺后,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欠的4000元工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被告修建住宅,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修建中务工,双方口头商定日工资200元,至同年10月至,原告共务工40天,被告应支付工资8000元。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合计4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双方均予认可。至2016年8月份原告再次索要所欠工资时,被告以原告所贴住宅东面墙面瓷砖部分掉落为由,要求原告铲除修复后再进行支付。双方为此协商无果致原告诉讼。审理中,被告提供反映墙面砖部分掉落照片四张及住宅西面所贴瓷砖完整的照片。原告认可部分掉落情况存在,但就瓷砖掉落原因,原告提出系被告对瓷砖间缝隙不填充所致。双方就瓷砖掉落的时间各执一词,工作内容的书面约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提供的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被告房屋修建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双方对应付工资及尚欠工资的金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定,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元的义务,但被告提出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即墙面瓷砖的铺贴存在掉落的质量问题。原告表示自己系雇佣务工,而非包工承揽,瓷砖掉落系被告后期不填充缝隙所致。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原告务工方式的相应证据,但在实际修建中,双方系以日工资结算支付报酬。根据瓷砖掉落系一年之后发生,故原告对瓷砖缝隙不填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映应有所预见,如属原告工作内容需填充应在务工期间及时告知原告完成。故被告对墙面瓷砖的掉落也有损失扩大的责任。同时,在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中,部分完整、部分掉落,原告也应承担部分完成不全面的责任,具体酌情确定由原告工资欠款中,扣除1000元做为修缮费用。本院从公平原则,维护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金忠劳务报酬4000元。二、原告陈金忠承担被告陈克红墙面瓷砖掉落的修缮费用1000元,与上述欠款折抵后,被告陈克红实际应给原告陈金忠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一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