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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泽峰与河南省信阳卢氏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峰,河南省信阳卢氏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卢氏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白高庙村。法定代表人:卢文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卢氏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