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仝麦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仝麦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15494号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工业区双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丰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渝,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号。投资人仝麦运。被告仝麦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以下简称青冰彩中心)、被告仝麦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渝到庭参加诉讼,青冰彩中心、仝麦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丰诉称:华丰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向青冰彩中心出售CTP、CTCP、PS板,至今尚欠69000元未付。2016年7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青冰彩中心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还款15000元。剩余款项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分批还清。仝麦运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冰彩中心系仝麦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仝麦运应对青冰彩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第一次还款期限已过,青冰彩中心拒不履行还款协议。鉴于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支付货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2、被告仝麦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青冰彩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仝麦运是投资人。2016年6月30日,华丰公司向青冰彩中心发出对账函,要求核对欠付货款金额为73037.67元,2016年3月7日,青冰彩中心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在该对账函上,仝麦运作为担保人承诺自愿为青冰彩中心欠付华丰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付清全部货款。2016年7月15日,华丰公司与青冰彩中心就欠付货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青冰彩中心共计应支付华丰公司69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支付15000元,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分批支付剩余款项,于2017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同时约定,若青冰彩中心未按期足额偿还前述款项,则青冰彩中心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仝麦运未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上述事实,有提取在卷的原告华丰公司所举示还款协议、往来对账函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华丰公司与青冰彩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青冰彩中心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其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华丰公司可要求其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华丰公司主张到期货款15000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青冰彩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仝麦运系投资人,仝麦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青冰彩中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青冰彩中心、仝麦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答辩、未举证,视为对其诉权的放弃,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仝麦运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被告仝麦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被告仝麦运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青冰彩包装设计制作中心、被告仝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