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糜贵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糜贵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86号罪犯糜贵猛,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9年11月5日,该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9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6月12日予以释放。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0)都刑初字第189号作出的被告人糜贵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判决,继续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糜贵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缓刑期间又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糜贵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糜贵猛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糜贵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