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凤美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陆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美,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陆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美,女,1970年1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陆承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承新,安徽××煤××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美与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陆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陆承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凤阳大陆煤业有限公司、陆承新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