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崔文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山,崔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山,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崔文江,男,1949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垦社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