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邱仕忠与吴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仕忠,吴建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77号原告:邱仕忠,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仕忠与被告吴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仕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仕忠负担。审判员 何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