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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居华与被告段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居华,段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633号原告:杨居华,男,住平利县。被告:段自平,男,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居华与被告段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居华于2016年10月25日以“自行与被告段自平协商处理,如段自平未在协商时间内偿还借款,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居华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居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居华负担。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