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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盛辉纺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周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盛辉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周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盛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292253-9。法定代表人:史海英。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综合开发区*幢。组织机构代码:78388349-4。投资人:周堤。被执行人:周堤,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盛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周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周堤应向东莞市盛辉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72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时止),并承担受理费57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宏大捻线厂早已倒闭,被执行人周堤坐落在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中心花苑福苑XXXX号房屋已于2014年4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已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经协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房屋交由本院处置。本院评估后依法委托东莞市东拍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为334000元。因被执行人周堤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该款项进行分配并制作了执行款分配方案。因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房屋抵押权人李某的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属于一般债权,仅返还了受理费5766元。另外,本院依职权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受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完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远源审 判 员  熊俊峰代理审判员  赖仁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