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马金华诉王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华,王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56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华,女。被执行人王世松,男。马金华诉王世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金民三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王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华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王世松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王世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国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世松名下银行存款103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