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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王正江、胡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王正江,胡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8311152-0.被执行人王正江,男,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址:利川市。被执行人胡国秀,女,生于1964年1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址:利川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王正江、胡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证实情况属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