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与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649号申请人: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东路洸府河桥东南300米。法定代表人:韩东宁,经理。被申请人: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与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仁诚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银行账号:03×××37。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