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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郭殿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郭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殿举。本院在执行郭殿举罚金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殿举未履行济宁市兖州区(2016)鲁081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申请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殿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