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郭殿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郭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殿举。本院在执行郭殿举罚金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殿举未履行济宁市兖州区(2016)鲁081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申请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殿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