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陶丽娟、彭永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丽娟,彭永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陶丽娟。被申请人彭永珍。申请人陶丽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彭永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陶丽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永珍死亡。经查:彭永珍,女,1948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苏州市吴江区人,系申请人彭永珍的母亲。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彭永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永珍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本院签发的公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彭永珍于2011年9月离家后,直到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陶丽娟作为彭永珍的女儿,现申请彭永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永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