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夏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曹某某申请执行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行的存款7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