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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968号原告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岗埠农场驻地西侧S323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03814764G。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西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806832X6。法定代表人涂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连云港九洲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