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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6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思琴,孙小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6897号原告:郝思琴,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开鲁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孙小立,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南一村XXX号XXX室。原告郝思琴与被告孙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思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郝思琴负担。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