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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本初与杨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初,杨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702号原告刘本初,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杨国友,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刘本初与被告杨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本初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本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本初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