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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升日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白石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升日,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白石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121号原告:金升日,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金学洙,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白石第一村民小组。原告金升日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白石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升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9元,减半收取4524.5元(原告已预交9049元),由原告金升日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