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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与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法定代表人刘探担,关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成,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亮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海关于2015年10月13日对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的岳关缉违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作出的岳关缉违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将C49023150039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料件加工生产的粗梳较细支纯棉双支纱线(32双支纱线)成品256080千克、加工生产产生的边角料16210千克,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境内转让销售,后经岳阳海关关税部门认定,上述涉案货物总价值计人民币4746353.28元,涉及缓税利息计人民币2346.12元,涉及滞纳金计人民币29878.2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认为,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境内转让销售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料件加工生产的成品和加工生产产生的边角料,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规定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3日以岳关缉违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27172元,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可以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瑞丰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湘06行审24号《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岳关缉违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作出的岳关缉违字[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