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白桂荣与任忠勋、孙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荣,任忠勋,孙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998号原告:白桂荣,女,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红,女,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任忠勋,男,汉族,56岁,驾驶员,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孙志勇,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白桂荣与任忠勋、孙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白桂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92.50元,由原告白桂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娟审 判 员  庄瑞新人民陪审员  张宝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