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齐生保与被告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生保,武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877号原告:齐生保,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武青,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原告齐生保与被告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生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生保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