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红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聪育、冯红莹、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付义香、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曾聪育,冯红莹,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付义香,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红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九号怡景财富广场。负责人:罗伟勇,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天易路(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曾聪育,董事长。原审被告:曾聪育。原审被告:冯红莹。原审被告: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双板桥村车轭组。法定代表人:章云亮,董事长。原审被告:章云亮。原审被告:杜金凤。原审被告: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双板桥胜利村。法定代表人:胡红辉,董事长。原审被告:付义香。原审被告: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1208-122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滨志,董事长。上诉人胡红辉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原审被告湖南鹏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曾聪育、冯红莹、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杜金凤、湖南粒粒珍湘莲有限公司、付义香、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红辉上诉称:按管辖的一般原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均在湘潭县。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查明:2015年7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被告胡红辉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8月2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明,作出了(2015)芙民初字第4392-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不服上诉,经长沙市中级法院向原告释明,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8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对于管辖问题的争议已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法律文书,并且已经发生效力。上诉人再对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