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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柳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柳,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柳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收入款67117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