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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跃与成都云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成都云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306号之二原告何跃。委托代理人杨学荣。被告成都云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政。被告熊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跃与被告成都云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云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3.5元,由原告何跃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