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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崔旗旗与王瑞瑞、孙志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旗旗,王瑞瑞,孙志强,黄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3080号原告:崔旗旗,x年x月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瑞,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山东省鲁中监狱。被告:孙志强,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山东省鲁中监狱。被告:黄XX,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山东省鲁中监狱。原告崔旗旗与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旗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赔偿原告崔旗旗车辆损失18946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合伙在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村南1千米处的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二矿采油35队114-侧38井井场,将原告崔旗旗的一辆鲁B×××××宝马牌(WBAKB210)轿车砸毁。该车辆经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189460元。三被告因砸毁涉案车辆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鲁B×××××宝马牌(WBAKB210)轿车损失价值为189460元,并据此判处三被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执行。原告的车辆损失,三被告及家属均未赔偿。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车辆损失的价格鉴定过高。本院认为,三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三被告主张车辆损失的鉴定价格过高问题。涉案轿车损失价值189460元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原告以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车辆损失价值189460元主张车辆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起诉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崔旗旗车辆损失189460元;二、驳回原告崔旗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王瑞瑞、孙志强、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